第656章 约法三章降魔心 (第2/2页)
他是鬼修不错,可女儿不是啊!
女儿虽然身负一半阴煞血脉,但本质上,仍然还是人类,还是活生生的人类!
以他心思,哪怕作为质子,在仙门正道那里平平安安,无灾无痛的度过,也总好过在这冥界净土整天和阴间玩意为伍。
不过,这也仅仅只是作为一个父亲,想要女儿拥有更好生活的本能而已。
他并没有觉得仙门正道就一定比魔门邪道要好,阳世人间的生活就更安乐太平,也不知道李柃人品信誉如何,所以,这只是作为一个权衡利弊的参考。
如若情况不是太紧急,他更愿意女儿在自己眼皮底下,由自己照看。
他更愿意的,是李柃将之作为一个承诺。
一个关键时刻,可以接受庇护请求,接受其避难的承诺。
那样的话,他就算是为自己女儿谋取到了一个退路,一个无论将来局势如何变化,也多一份保障的退路。
而听到李柃所说的第三件事情,他却是彻彻底底的震惊了。
还能这样做?
“我妻已经死去多年,还能复活?”
赵子仁不由得脱口而出道。
哪怕明知这件事情听起来就荒诞,甚至超出了常识认知,他也不由得追问起来,而非不屑一顾,认为李柃在骗他。
这就是他的执念,他的遗憾。
李柃的这一条件直击其要害,令得他无从拒绝。
赵子仁沉吟一阵,道:“只要你能做到,我舍此命,任你差遣又如何?
第一件事情就免了,第二件事,我想换你一个承诺,关键时刻搭救我女儿,庇护其成长的承诺,第三件事情……只要你肯施以援手,无论成与不成,我都承你这份恩情,将来必有报偿!”
他就算再关心则乱,也知道这种机会绝无仅有。
天下间或许真的存在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大能高手,但又有多少,能让自己碰见,能答应自己所请?
所以,有也约等于没有!
而今,却存在着这么一位,有可能做到,又愿意去做的。
他立刻就像是溺水之人触到救命稻草,紧紧将其抓住。
李柃闻言,只道:“实不相瞒,我也只是心中存着个大概想法,未曾试过,但这一步,迟早要踏出去的,这也是我未来证道长生,不朽不灭之关键,顺手将试验机会用在你妻身上,何乐而不为?”
赵子仁压抑住心中激动,连忙追问道:“都需要我准备些什么?”
李柃道:“生辰八字,曾用物件,死亡地点,因果所系。”
赵子仁问道:“这些都有何名堂?”
李柃耐心解释道:“当中生辰八字,曾用物件与因果所系,都是为了逆向追溯魂魄散溢与灵蕴转移的,大概也未曾保留太多,但你自己与其因缘不浅,彼此之间也存在着些许纠葛未清,可以作为施法条件之一。
至于死亡地点,当然是为了方便找回灵性,还原本状。”
赵子仁听得似懂非懂,当下决意寻机安置金夫人和颖儿,然后跟随李柃前往昔日海滨小镇,谋求复活杜氏的机会!
……
三日之后。
心怀牵挂之下,赵子仁动作飞快,甚至不惜动用了手中仅有的几份往返阳世人间的秘符,来到目的地。
李柃的化身早已经在此等候着他了。
海中某地,两人汇合,李柃对他说道。
“我趁这几日功夫查阅卷宗,确认了你与你妻杜氏之事,发现她只是被几名炼气境修士杀死,并不涉及到任何筑基以上力量。”
赵子仁疑惑道:“这有何区别?”
李柃道:“当然有区别,古法尸解者,分有剑解,杖解,水解,火解,兵解,药解,五行解等等诸法,各有仪程,不可错乱,就是因为当中涉及到灵性精神之聚散……”
他稍微向赵子仁解释了一下人死为鬼,鬼死为聻,聻死为希,希死为夷的世界观念与本源架构,然后从原理上,将此复活之法解释为破镜重圆。
又譬如沙滩上一小儿造物被摧毁,能否复原,得看破坏的力量是否过大,流散的时间是否过长,地形地貌改变是否太大。
如若涉及到太过强大的力量,甚至高层次的神通法术,那困难程度就要成百上千倍的提升了。
“虽然我仍有办法……但代价太大,基本也可以视作无计可施……”
李柃坦诚告知道。
赵子仁点了点头。
但他还是有些不解:“就算你有神通,可将砂砾重聚,凝为堡垒,里面粒粒皆为原来之所属,难道就真的是原身么?”
李柃淡淡一笑:“譬如有一船,日益小修,月益大修,经年而焕新,还是原来那条么?”
赵子仁迟疑,默然无语。
但无论如何,李柃的解答,都从原理性上解释了他可以做到复活重生的缘由。
因为智慧生灵之根本,不外乎灵性,精神与肉身。
其中肉身复活是最容易做到,此道之中最低等,但是最经典的造物,就是冥道尸仙宗的僵尸之流。
再往上,就是鬼上身,借尸还魂。
这一点,赵子仁自己都可以做到,他也可以强行占据一些活人的身体,短暂附体,上身,甚至取而代之。
这在凡间之人看来,就是复活,但实质上,不过是人死为鬼,鬼魂占据了一些活体肉身或者傀儡化身,顶着肉身实体在阳光下生活罢了。
但更深一层,就是鬼死为聻之后,关涉到聻灵与希夷的操作了。
本来这一道是冥宗所擅长,但是冥宗之人也大多只会招魂,转世那一套,算是夹在鬼魂和聻灵中间的中等难度。
李柃如今所要涉及的,是真正的精神入微之境,非他这等天赋异禀,天生就能针对细微之处进行操作的人才能有所涉及。
再不然,就真的得等到合道炼真之境,洞悉自然造化之伟力,才能有所涉略了。
这是连普通化神大能都无法可想的事情,非得恰好本源道果,法则之力与之关联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