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节 临高贸易协定 (第1/2页)
第一次与荷兰人的商务谈判在“热情友好的气氛中”结束了。司凯德暗暗好笑,荷兰人据理力争的许多东西其实对他来说根本不值得一提,但是他以此却要到了许多交换条件。荷兰人最为坚决的“不能包买”,是有现实教训的,所以范?德兰特隆坚决要求给予荷兰人在临高自由发卖货物的权力。
司凯德“勉为其难”的最终答应了这个请求。在临高除了穿越众之外大约不会有什么人需要这么多荷兰人的商品,也拿不出这么一大笔流动资金来收买荷兰人的商品。顾葆成的琼海号当然有这个实力,但是顾葆成绝不会干这种不开眼的事情。在对外贸易这块上,整个临高没有人敢不听从殖民贸易部的指挥棒。
双方就了贸易的达成了初步协议:
“玛格德堡”号运来的货物,已经纳税入关,本批货物全部由殖民和贸易部属下的外贸公司按照一定价格予以收购,指导价格为东印度公司在大员向中国海商销售的价格。在大员港没有销售的货物,由双方协商。
自本次贸易之后,双方将在新得贸易协定下进行双边贸易。条件如下:
荷兰东印度公司有权在元老院控制下的临高、三亚两处港口自由发卖货物,任何人均可向东印度公司购买货物,澳洲人除了征收进口双方核定的关税之外不向东印度公司的进口货物征征收其他费用。
荷兰东印度公司每年可派遣不限批次,不限数量的贸易船只来到元老院指定开放的各个贸易港口进行贸易。具体的贸易港口将每年做一次修订。目前元老院特许开放临高和三亚两个港口进行贸易,如有必要,元老院可随时增加或者减少开放港口,但是至少应为公司保留一个贸易港口。
荷兰东印度的船只进入这些港口,必须悬挂指定的信号旗,进入港口之后,必须完全服从港务人员的指挥,并且支付一切港务费用――该项费用不得减免。否则港务当局有权没收相当的进口商品作为补偿。
公司船只进入港口之后,必须封存全部武器,并且接受一切检疫和消毒措施,拒绝接受的即刻驱逐出港。
公司运往琼州的载重吨中有一半必须为殖民和贸易部指定商品,该类商品就提供具体的目录。若未能在本航次运来足够的指定商品,必须在下一航次补全。否则将停歇相关贸易。
公司可在指定开放港口租用殖民和贸易部建造的商馆。商人和水手必须集中居住在商馆内或者船上。不得外宿。商馆的租金为每年五百盾。伙食和生活用品由公司人员自行向市场采购,殖民和贸易部提供方便。
最后一款是司法管辖权。范?德兰特隆同意临高的司法管辖权,但是在商业纠纷中要求给予司法特权。所谓特殊权利并非治外法权之类,而是要求一旦发生公司与当地商人的商业纠纷,殖民和贸易部必须给予一定的优待,主要是追索账款和破产清理方面。他要求司凯德保证公司在一旦发生此类事件时给予公司优先权。同时,允许公司在临高派驻领事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
司凯德表示执行不是问题,只要东印度公司承认澳洲人对发生在琼州的商务活动有司法管辖权,一旦临高的海事-商事法院做出判决,一定会执行到位。
荷兰东印度公司允许澳洲人的船只在同等条件下航行于东印度群岛和台湾海域,澳洲人的船只有权随时进入巴达维亚和大员贸易,澳洲人还可以在当地同样建立商馆,派驻领事人员。同时,保证澳洲人的船只在任何时候安全的,不受骚扰的进入万丹。凡是临高给予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特权,荷兰东印度公司同时给予临高。
最后:双方同意在巴达维亚和临高各自派驻领事保护己方的商业利益。
当然,按照临高的状况来说,短期内是不可能有很多船只去巴达维亚的――目前临高的问题是运力不足,但是通过这个步骤,可以逐步吸引那些愿意前往巴达维亚的大明商人归于临高的旗帜下。从历史上来看,巴达维亚是华人海商经常前往贸易的南洋地点。而郑家和刘香对此航线基本不直接涉足。司凯德准备先从他们手中挤占这条航线的控制权,进而收取通行保护费。毕竟临高政权已经有了起码的海外商民的保护概念,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山大王式的靠垄断航线收取过路费的水平上。换句话说,临高政权有“收钱保护”的意识,而其他海主们不过是“收钱不找事”。其中的高下是一望可知的。临高政权能够比大明政权得人心,其实也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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