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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大明律

  第27章 大明律 (第1/2页)
  
  京师昨日雨后放晴露了虹,今日起来却依然阴沉沉的,看起来夜里似乎又下了一遍雨。
  
  罗龙文早早到祁东楼府上,拿着几封拟好的奏折,准备先让小阁老过目一下。
  
  这里面的内容自然是攻击张居正和李进的。
  
  罗龙文昨日昨夜忙了一晚上,居中联络朝中的严党,又冥思苦想帮这些人修改。
  
  按平时这种攻击清流的事情,罗龙文即便是出力也不会如此辛劳自己。
  
  但是这次对罗龙文不一样,虽然小阁老这次化刀为笔,没有砍罗龙文一刀,甚至一笔带过李进的奏折被张居正从自己手中拦截下来的事情。
  
  但是罗龙文不能当做这事真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所以这次从态度上,还是从办事的力度上,罗龙文都打起了百分之二百的精神。
  
  罗龙文下的是搞死李进和张居正的心,也是往这边去罗织的罪名,这种情况罗织罪名自然不是张口就来,要根据实际事情尽可能的往大的罪过上靠拢,这样看来好像大明朝此时还没烂的彻底,还没到宋朝的莫须有。
  
  若是朝中最后的原则也没有了,严党一家说的算,那么罗龙文也不用这样苦心编造罪名了,直接拿谋逆见谁不爽往谁身上按就行了。
  
  说回罗龙文弹奏李进张居正的罪名。
  
  这个罪名是朋党,结党。
  
  用一句海瑞的口头禅,大明律载有明文,结党营私是死罪。
  
  所谓大明律,其全称为《大明律集解附例》由洪武时期总结历代法律制定而成。
  
  大明律全7册,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十恶、八议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内容共460条。
  
  由于明太祖严禁嗣君“变乱成法”所以这东西从洪武三十年五月完成三次修订后便再无更改过,有变通之处,也是朝廷单独发布条例,只增条例不改祖训。
  
  也就是老朱把大明朝所有定制的法律都写到成了这套大明律,其地位可以类比祁东楼时期的宪法,但是明朝的大明律受到时代的局限性非常大,在封建社会又有极其重视祖训,所以大明律不能改,便极其影响改革。
  
  既然有法律规定,便一定有相应的处罚。
  
  “大明律规定刑有五种,即笞、杖、徒、流、死!”
  
  大明律开篇第一名例律讲的就是五刑,六律,十恶。
  
  除了五刑外,在“六律”的具体条款中又有凌迟处死、边远充军、迁徙、刺字等刑罚;
  
  而“十恶”条则规定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种“常赦所不原”的重罪。
  
  但大明律并不是众生平等,没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说,甚至老朱明目张胆的把这不平等摆在了要求每个老百姓都要家中放一本的大明律中。
  
  大明律对犯罪的处罚中有一项为八议。
  
  八议指的是一种封建特权,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爵一品及文武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议宾(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这是老朱给自己皇亲贵族和对自己家买卖有功的人的特权。
  
  规定这八种人犯罪,法司皆不许擅自询问,须实封奏闻,取自上裁,让皇帝自己决定如何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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